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05號

原告 何維忠

被告 陳俊佑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平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2月16日16時4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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