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05號
原告 何維忠
被告 陳俊佑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平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2月16日16時4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吳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905號
原告 何維忠
被告 陳俊佑
訴訟代理人 梁乃文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平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2年2月16日16時4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