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9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妍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飴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