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9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妍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飴豐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欣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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