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7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陳秀鳳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