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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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4號再審原告 陳碧靜 再審被告 陳清海
陳栖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132元(見再審原告100年3月25日陳報狀),應徵再審裁判費為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