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明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劉明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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