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沈氏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健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蔡素靜 、 孫樹萍 、 林玉鳳 、 林吉勛 、 宋明軒 、 王桂蓁 、 林桂珊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人對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195,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