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72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彦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梁耀輝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梁耀輝民國102年3月28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而被繼承人梁耀輝對聲請人尚有積欠債務,聲請人為對其遺產行使權利,爰請求選任梁許麗花為被繼承人梁耀輝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梁耀輝生前最後住所地為新北市○○區○○里○○路○○巷○弄○號,有雲林縣斗六市戶政事務所102年12月30日雲斗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檢附之被繼承人梁輝耀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