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4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424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王秋翔 債務人賴富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