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42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曹玉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其中陸萬零玖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叁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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