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續收字第1160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續收字第1160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鐘景琨

送達代收人 蔡豪佑

代理人 洪寧徽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HOANGVANTUAN(越南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HOANGVANTUAN續予收容。

理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⒈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未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續予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受收容人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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