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張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宗仁祥豐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皇冠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萬6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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