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蘇桂英 被告 林鈞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雅君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