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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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807號原告 詹勳憲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 律師
張珮琦 律師被告 溫虹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惟被告於起訴時係居住於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3等情,有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6頁),足認被告住所地係於新北市汐止區,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詹駿鴻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淑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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