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05號抗告人 魏高明
廖秀松 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05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本院所為上揭裁定表示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蔡世芳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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