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07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林怡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怡貞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54,030元整,及其中54,000元整自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二、相對人林怡貞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1,000元整,及自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三、相對人林怡貞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4,030元整,及其中24,000元整自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四、相對人林怡貞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7,030元整,及其中27,000元整自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五、相對人林怡貞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6,030元整,及其中36,000元整自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六、相對人林怡貞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90,030元整,及其中90,000元整自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0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七、相對人林怡貞於民國99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300,000元整。
八、依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該筆轉換信用貸款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第十八條)。已得標會員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第十九條)。
九、相對人於民國100年1月10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2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3,000元),民國100年2月10日得標;又於民國100年1月18日參與標會組合(14期,每期會錢新臺幣3,000元),民國100年1月18日得標;又於民國100年1月27日參與標會組合(14期,每期會錢新臺幣3,000元),民國100年2月27日得標;又於民國100年5月10日參與標會組合(12期,每期會錢新臺幣3,000元),民國100年5月10日得標;又於民國100年5月19日參與標會組合(14期,每期會錢新臺幣3,000元),民國100年6月19日得標;又於民國100年5月23日參與標會組合(32期,每期會錢新臺幣3,000元),民國100年5月21日得標;依約每期會錢應繳至各標會結束,惟自至民國100年8月19日起即未再繳款,聲請人總計墊付新臺幣252,000元,履經催討,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0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怡貞│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54000││月19日起│││││元│││││├──┼───┼─────┼──────┼──────┼───────┤│002│新臺幣│林怡貞│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21000││月19日起│││││元│││││├──┼───┼─────┼──────┼──────┼───────┤│003│新臺幣│林怡貞│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24000││月19日起│││││元│││││├──┼───┼─────┼──────┼──────┼───────┤│004│新臺幣│林怡貞│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27000││月19日起│││││元│││││├──┼───┼─────┼──────┼──────┼───────┤│005│新臺幣│林怡貞│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36000││月19日起│││││元│││││├──┼───┼─────┼──────┼──────┼───────┤│006│新臺幣│林怡貞│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90000││月19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怡貞│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4000││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怡貞│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000││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林怡貞│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000││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林怡貞│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000││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林怡貞│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000││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林怡貞│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000││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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