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72號聲請人 呂春華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所為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7日所為108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判決主文第3項:「被告 謝濟夫吳秀枝 應就坐落臺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397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惟該判決此部分主文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故聲請人聲請更正,礙難准許,應予駁回。況本件聲請人已就該判決提起上訴,該判決如有錯誤,聲請人得於上訴審請求救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馬培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已就本案判決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規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志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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