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洪通澤 訴訟代理人 朱雅伶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仙助 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