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原告 陳炳憲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 律師被告 林孜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10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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