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聲請人 賴宥蒨 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㈠應說明有無積欠保證債務?如有,應詳載債權人名稱、主債
務人姓名、債權金額,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㈡應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其子 賴至雋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
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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