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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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17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謝佩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理。
理由本案前因本院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強制戒治之相關規定違憲,因而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之判決,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在案(111年度憲裁字第297號),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