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6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6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含本案歷審卷宗,不含限閱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7月25日自第三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對 賴字鋅 (原名 賴元光 )之債權,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67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賴字鋅為聲請人之債務人,為瞭解賴字鋅之不動產移轉詳情,以利後續強制執行,有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並抄錄、影印卷內資料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系爭事件乃上訴人曾有驎代位賴字鋅終止其與被上訴人 賴禾科 (下逕稱其名)間之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賴禾科將該借名登記之房地移轉登記予賴字鋅。聲請人就所主張其為系爭事件被上訴人賴字鋅之債權人一節,業據其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5938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6、9頁),堪認已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宋泓璟法官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