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重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上訴人 陳鴻鈞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姝蓉 律師上訴人 陳邦杰 訴訟代理人 黃秀美 上訴人 陳秀峰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被上訴人 吳翠鳳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游弘誠 律師 顏名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王育珍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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