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29號原告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辻上修士 被告凱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允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2,692元,應繳裁判費28,8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3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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