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28號原告 羅金臺 被告 謝華俊
林麗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建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0,
000元,應繳裁判費1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