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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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106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被移送人   袁明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
8月28日龍警分刑字第108001779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袁明韌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7月29日21時48分。
(二)地點:桃園市○○區○○路與忠勇街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二)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三、扣案強力膠塑膠袋雖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6條第1款所用之物;惟經警扣案後,另以被移送人
涉犯公共危險案件而入庫,為免證據滅失,爰不另為沒入之
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履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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