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
(即 陳克慧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四四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八四四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俊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明霞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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