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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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58號原告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丙○○、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