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1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黃秉洋選任辯護人李慶松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林世民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