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39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黃炳勳 兼訴訟代理人 黃玉青
(上2人送達處所均為住桃園縣桃園市縣○路○○○號3樓)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韻如 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8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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