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良計同上列原告對被告振聯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1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後,原告應繳裁判費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補正表明被告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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