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745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柏均

被告 黃子芸 律師即 詹景明 之遺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子芸律師即詹景明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11,12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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