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7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7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7739號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債務人 張秀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台端聲請狀內,並未附繳費收據。)
二、債務人張秀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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