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3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383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宇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卓金溪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另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法院所選任之遺產管理人,目的在於管理及清算遺產,倘無相當之遺產可供管理,自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卓金溪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為處理相關債務事宜,依法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借據、授信明細查詢單、本院112司繼字第874號公告等件影本,固堪信為真。然經本院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所示,被繼承人名下僅遺留車牌00-0000西元1996年出產之鈴木汽車1輛及全良印刷材料行投資額新台幣48,000元,其中上開車輛之車齡老舊應認無殘值;而全良印刷材料行為被繼承人獨資經營之商號,復經職權調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上開商號之營業狀況顯示為「非營業中」,此有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12年9月23日南區國稅臺南營所字第1122073561號函附之被繼承人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足認被繼承人上開遺產幾無價值,另本院於112年10月27日通知聲請人釋明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性,並陳報是否願先墊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惟聲請人於同年11月2日收受上開通知,無理由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據此,本件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幾無價值,而聲請人亦未同意先行墊付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是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與實益,於法尚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