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張筱琪 被告華建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蜀平 被告 張素華 被告 劉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其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5,100,421元,加計至起訴日即112年12月20日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見附表,個位數以下四捨五入)後,總額為15,423,67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423,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杭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怡惠附表編號計算類別計算本金起始日終止日給付基數(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年息(%)給付金額1利息2,031,281元112年7月20日112年12月20日(154/365)4.4538,138元違約金112年8月21日112年12月20日(122/365)0.4453,021.32元小計41,159元2利息3,036,365元112年7月28日112年12月20日(146/365)4.4554,047.3元違約金112年8月29日112年12月20日(114/365)0.4454,220.13元小計58,267元3利息2,177,772元112年7月4日112年12月20日(170/365)5.7958,728.25元違約金112年8月5日112年12月20日(138/365)0.5794,767.36元小計63,496元4利息4,909,073元112年7月21日112年12月20日(153/365)4.4992,394.13元違約金112年8月22日112年12月20日(121/365)0.4497,306.99元小計99,701元5利息2,945,930元112年7月21日112年12月20日(153/365)4.5556,186.55元違約金112年8月22日112年12月20日(121/365)0.4554,443.51元小計60,630元共計:323,2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