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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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建簡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簡上字第6號上訴人電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安林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 律師被上訴人 李霙慧 即豐田鋼品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李俊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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