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49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5,151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