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俐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含延遲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最多不逾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