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38號原告 賴建宏 上列原告對被告 呂秀金 、 黃振輝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於20年前自費參與被告開設之「超潛能心理學課程」,於該課程中因遭被告運用投射吸引法則等心理學手段,誘發原告之憂鬱症,致原告需服用抗憂鬱症藥物、2次自戕、婚姻破裂、長年需在療養院接受治療,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學費損失新臺幣(下同)14萬4,000元及精神嚴重受創之100萬元損害賠償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4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陳裕涵法官陳冠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