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20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О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一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得利
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