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交簡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二七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0六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對於右揭酒後駕車、傷害等事實於警訊、偵訊時固不否認,
惟矢口否認有何公共危險及傷害之犯行,辯稱:車禍是 李保幸 撞伊的,及兩人是
互毆云云。然: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稱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條款,係屬抽象危險犯之規定,此種抽象危險
係伴隨飲酒過量之行為而當然成立。換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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