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59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訴字第195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25,0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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