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4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書記官許素珍┌───────────────────────────────────────────────────────────────────┐│本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4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勝溢 ││85年7月17日│85年8月1日│230,000元│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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