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九三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示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死亡,有臺中縣大雅鄉戶政事務所中縣雅戶謄字第(甲)000000號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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