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八0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十二萬元,並於同年七月六日確定在案。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臺灣臺北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先後合法通知具保人乙○○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許、同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許,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及被告屆時仍均未到庭,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拘票及拘提報告各一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