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債務人甲○○
巷25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雖與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債務協商,然債務人之配偶嗣因受傷無法工作,而債務人每個月實際收入扣除每月協商金額後,無法維持家庭成員基本生活,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二、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務人主張其配偶於96年9月間因受傷無法工作,而其每個月實際收入為1萬餘元至24,000元不等,扣除每月協商金額後,無法維持家庭成員5人(債務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5人)之基本生活,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等情,已據提出戶籍謄本、和解書、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祥瑞診所診斷證明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等為證;經查:
㈠、債務人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債權人於95年11月成立債務協商,約定全部債務金額987,462元,自95年12月起分
80期,每月應償還款項合計為14,950元,債務人至今仍繼續履行等情,有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為證,且有各該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債權銀行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應堪信為真實。次查,債務人之配偶 郭順得 於96年9月1日於組模時不慎從鷹架上摔下,致其臂神經根疾患,嗣又因車禍受傷,右肩部挫傷併肩胛骨閉鎖性骨折,此亦有和解書、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祥瑞診所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按,足徵債務人主張其配偶嗣因受傷無法工作乙節,亦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債務人之未成年子女乙○○、丙○○均為高苑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均已向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就學貸款),丁○○為歸仁國中學生,而依其3人就學情形所需生活費用,可認就讀國中之子女基本生活費用,應參酌96年度每人免稅額77,000元計算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約為6,500元,至其餘就讀高苑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之子女、債務人及其配偶之基本生活費用,則應依我國97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所需為9,829元為適當。是依此計算,債務人及其配偶、子女每月家庭基本生活費用合計約為45,816元(計算式:9829×4+6500×1=45816)。惟斟酌債務人現任職於南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18,300元,每個月實際收入為1萬餘元至24,000元不等,其94年度及95年度薪資所得各為253,669元、212,624元,有汽車乙輛,然其所有上開車輛業經抵押權人依照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7條之規定取回,且該汽車貸款迄至97年5月6日止,尚欠本金45,129元、利息8,124元、逾期息1,176元,合計54,429元,又其子丙○○雖有打工,但其薪資每月僅有8、9千元等情,已據債務人 陳明 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汽車貸款車輛取回通知函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5月6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故綜上情以觀,本件依債務人家庭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其收入經扣除債務人依債務協商每月須償還款項14,950元後,可認其餘額顯已不足支應債務人家庭每月基本生活費用。
㈢、從而,債務人經濟狀況之變動,係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其履行顯有重大困難,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30日16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顏惠華附表:債務人之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編號│債權人名稱│現存實際債權金額(新台幣)│備註│├───┼─────────────┼─────────────┼───────────┤│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債權人之信用卡債權,本金為│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司│60,497元;及自97年3月10日│□是,■否。││││起至97年4月29日止,以本金│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金額按19.71%計算之利息共│□是,■否。││││1633元;及自97年3月10日起│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至97年4月29日止,以每月600│□是,■否。││││元計算之違約金,共計1,200│││││元。││├───┼─────────────┼─────────────┼───────────┤│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債務人至97年4月30日止,共│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司│積欠452,924元,其中本金為│□是,■否。││││382,337元,現金卡部分之利│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息為自97年3月10日起至97年4│□是,■否。││││月30止,以本金金額按5.88%│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計算之利息共3,167元、信用│否毀諾││││卡貸款部分利息為自97年4月│□是,■否。││││10日起至97年4月30止,以本│││││金金額按5.88%計算之利息共│││││173元。││├───┼─────────────┼─────────────┼───────────┤│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至97年4月份止債務人共積欠│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司│債權人13,480元。│□是,■否。│││││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4│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積欠債權人現金卡債權│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本金33,854元,自97年3月10│□是,■否。││││日起至同年5月5日止以本金金│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額按5.88%計算之利息共311元│□是,■否。││││,以及自97年4月11日起至同│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年5月5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否毀諾││││金(即違約金)200元。│□是,■否。│├───┼─────────────┼─────────────┼───────────┤│5│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至97年4月30日止,尚│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積欠債權人信用卡款本金17,5│□是,■否。││││13元、逾期手續費300元,共│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計17,813元。│□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6│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至97年4月27日止積欠│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債權人信用卡尚有18,249元。│□是,■否。│││││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7│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於本行申貸現金卡及信│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用卡,所積欠本行債權金額│□是,■否。││││181,034元。│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8│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至97年4月10日止,現金卡債│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務本金34,692元,信用卡債務│□是,■否。││││本金7,977元。│是否為擔保或優先權債權│││││□是,■否。│││││債務人成立債務協商後是│││││否毀諾│││││□是,■否。│├───┼─────────────┼─────────────┼───────────┤│9│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於本行積欠之債務至97│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年5月6日止,為本金45,129元│□是,■否。││││、利息8,124元、逾期息1,176│本債權為汽車貸款債權。││││元,共計54,429元。│債務人未曾與債權人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