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290號債權人朝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陽興營造有限公司、 李嘉芬 、 吳世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利息為年息百分之幾及違約金之請求為何?
二、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如有租金以外之費用,請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罰單繳付單據、停車費單據…)。
三、依契約第七條第2項僅就遲延償付租金約定利息、違約金,則就租金以外之費用、違約金等,請求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
四、相對人李嘉芬僅為保證人,則請求其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
五、債務人李嘉芬、吳世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債務人陽興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