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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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11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錫輝
蕭鈺明吳舜琦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錫輝就被訴賭博、被告蕭鈺明就被訴傷害、被告吳舜琦就被訴傷害部分,均已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此等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