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1號上訴人 黃秀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鈺文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