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8號原告祭祀公業 許師錫 法定代理人 許金鈴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施冠群 律師被告 李宛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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