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上鈞 律師 李詩皓 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甲○○、丙○○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更多裁判書